一。资源税(狭义)的征收制度
1.定义:是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和盐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矿产品和盐(石油,煤,天然气,金属,非金属矿产品)
3.纳税人:是从事应纳资源税产品开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4.税率:P247从量定额,原则是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5.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改革
(一)定义: (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占用国家和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二)意义: 1.有利于合理调节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2.可有效地调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使土地使用者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竞争。
(三)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区别与联系/二者在调节作用的不同表现,不同侧重点
1.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带有调节土地级差收益的性质,着重调节因地理交通位置不同而形成的土地级差收入,使各种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大体均衡。后者带有行为税的性质,着重调节占用耕地的行为。
(2)征税范围不同:前者主要包括城镇范围内使用的一切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而不论是否为农用耕地。后者包括全国范围内建房及其它非农用建设占用的农用耕地。
(3)税款征收形式不同:前者是对使用国家所有土地年年连续的征收。而后者是在发生占用耕地行为时一次征收,以后不再征收。
(4)税率设计形式不同:前者按城市大小来规定差别税率,大城市最高,中等城市次之,小城市及县城最低。后者以县为单位,人均耕地小的地区税率高,反之税率低。
2.联系: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起到减小滥用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作用。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
2.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3.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从量定额计算征收。
4.税率:按大,中,小城市规定幅度差别定额税率。P257
大城市 中城市 小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每平方米税额 0.5~10元 0.4~8元 0.3~6元 0.2~4元
5.免税:P258
6.征收管理:由开征地的税务机关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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