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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浙江自考《教育法学》复习资料(6)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主体

1、国家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社会力量

(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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