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树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条例适用我校举办的函授、业余学习性质的本科毕业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原则上在学习期间未受过记过(含)以上处分,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
2.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环节达到教学计划要求,成绩合格;4.一次性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且成绩达到中等及以上。第三条﹐因第二条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可授予学位。
1.已取得研究生复试资格;
2.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其他学业上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4.有重大或者突出表现者(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为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审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审组一般由有关专家3~5人组成,由分管继续教育的校领导担任主任,继续教育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相关成员、专业教师组成。主要职责是: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建议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评审组提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中下旬进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本科午业I土信由法去》向继《浙江树人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确定成人高等教育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七条﹐毕业当年无法获得学位的,经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补授予资格审定机会。补授予资格审定工作与下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一同进行。
第八条符合《浙江省自考委关于高教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调整后执行问题的通知》(浙考委(2003)5号)文件精神可授予学位的,按照文件执行。
第九条本工作细则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自2024届学生开始执行。本工作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浙江树人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树教〔2024〕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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