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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课程顶替规定(含新旧顶替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清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专业考试计划开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和归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代码和名称等事项的通知》(浙教试院〔2018〕74号)中所列专业计划(简称原计划)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公布〈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2023年)〉的通知》(浙教试院〔2023〕105号)中所列专业考试计划(简称新计划)中符合规定要求的课程,考生可在毕业申请时进行顶替,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一)》(附件1)。其他与新计划课程代码、名称不同的不能按规定顶替的课程,可以在新计划选考课中使用一次。
  第三条 原已合格的公共政治课,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课程设置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26号)顶替规定执行,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二)》(附件2)。
  第四条 符合规定要求的非学历证书或成绩可以顶替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应课程,顶替规则详见《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表(三)》(附件3)。以非学历证书或成绩顶替的课程成绩记为“合格”。
  第五条 通过免考终审确认的课程不能再用于其他课程的顶替。
  第六条 尚未制定新计划的8个专科专业,课程顶替规则另行公布。
  第七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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